中原合作网改版试运行,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联系电话:55983551。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 > 重要活动 > 正文
违法占用耕地行政处罚自动履行率低
时间:2020-12-15 11:32:18    来源:河南省政府网    返回首页

  耕地保护是关系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当前,农村乱占耕地的违法行为仍较为突出。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全省法院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在涉及违法占用耕地的各类案件中,行政诉讼和非诉执行案件所占比例最高,农村依法使用和保护耕地意识仍需进一步加强。

  从我省耕地整治工作的情况看,农村占用耕地建房现象在各地都不同程度存在。在公布的一起案例中,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马束庄村王某某未经批准占用470平方米耕地建设住宅,自然资源部门再三责令其立即停建,王某某依然继续施工。自然资源部门遂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60日内拆除房屋、退还土地。王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安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王某某又提起上诉,被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据省高院行政庭庭长李继红介绍,这是一起典型的行政处罚类案件,此类案件约占乱占耕地行政诉讼案件的70%以上。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耕地不能直接用于非农业建设,确实需要变更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同时,村民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住宅的,要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并要经过法定审批程序。

  “从法院受案情况看,乱占耕地违法行为虽然普遍但大多数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予以纠正,对于这类行政行为,法院坚决支持。”李继红说,“同时,行政机关也要严格依法行政,在招商引资、公益性设施、安置房建设等项目中使用土地,应当依法通过征收等方式完成,并对权利人予以补偿。如果行政机关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法院会判令其违法,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一经送达就发生法律效力。但现实中,一些违法占用耕地的当事人对自然资源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既不履行,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企图一拖了之。法律权威不容挑战,面对这种情况,自然资源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了解,全省法院受理的这类非诉执行案件逐年上升,从2018年的6000余件上升至2020年的8000余件,准予执行率自2017年以来保持在约85%的较高水平。

  “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打通了行政处罚的‘最后一公里’,使行政处罚得到实际执行,为自然资源部门查处乱占耕地违法行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李继红告诉记者,行政处罚的自动履行率低,导致非诉执行案件数量上升,说明在农村,对依法使用和保护耕地的意识还比较淡薄。“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这次发布典型案例,就是想进一步扩大法治宣传,唤起更多的人对依法守住耕地红线的重视。”

分享到:
编辑:马连华
(C)2019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版权所有
电话: 0371-65953039 65992900(兼传真) E-mail:hnssbgs@126.com
豫ICP备05026746号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228号
技术支持:河南经济报社网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