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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社监事会: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同提升监督效能
时间:2026-10-13 10:00:12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    返回首页

社有资产、财政资金和企业运营是供销合作社监督工作的重点领域。监事会作为供销合作社内部监督机构,应该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要求,充分发挥协调职能,推动构建各类监督贯通协同工作机制,提高综合监督质效。近年来,甘肃省供销合作社把推动多类监督贯通协同作为关键抓手,以监督工作联席会议为平台,立足处理监事会与其他监督力量关系、着眼推动协同监督各环节贯通、努力提升综合监督效能,在省社层面进行了实践,同步在3市6县供销合作社开展了试点,取得一定效果。

一、问题与难点

一些供销合作社对贯通协同的认识存在误区。市县试点中,有的地方对监督贯通协同的对象理解出现偏差,没有把协同的着力点首先放在供销合作社内部监督力量整合上,出现了“地位不对等”“难以协调”等难题。有的地方没有突出社有资产、财政资金和企业运营等关键领域,影响了协同监督效能发挥。

贯通协同的“中梗阻”问题有待深入破解。实践发现,在监督贯通协同的一些关键环节运行机制缺失,尚未形成规范有效的制度支撑体系,个别试点单位由于操作流程不明确、运行不规范,出现了科室协同、环节贯通“中梗阻”。需要贯通的关键环节落实不到位,对整改工作跟踪落实不到位,或对协同监督结果运用不充分。

贯通协同监督能力尚有欠缺。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和其他监督机构设置不完善、力量薄弱。监事会缺少专业人才储备,市级供销合作社财务、审计部门职能不全、人才匮乏。省市县三级社监管部门之间业务交流不足,协同监督的专业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思考与建议

供销合作社系统构建各类监督贯通协同体系,是监督机制的创新,必须结合实际,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深化。

澄清模糊认识,消除疑点。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同,必须在党组领导和派驻纪检监察组指导下,通过落实监督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监事办、社资、审计、财务、项目管理等内部监管部门职责边界,构建各类监督贯通协同工作格局。在此基础上,厘清监事会与各监管部门的关系:明确纪检组在大监督格局中的牵头抓总地位,对涉及社资社企管理、财政资金使用等重点监督事项要主动对接沟通,以利于接受指导支持,推动纵向贯通;明确社资委在社有资产监管运营中的前置研究和审核把关职能,推动综合监督关口前移;明确审计部门的事后监督“治已病”和堵塞漏洞“防未病”功能,推动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贯通;明确财务、社企、项目管理等部门的监管职能,强化监事会对其履职情况的再监督,推动管理与监督有机统一。同时,针对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审计、财务、社资等职能不全、力量不济的状况,允许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借调力量、与社有企业联动等方式开展协同监督,弥补职能缺失和力量不足。

明确监督内容,聚焦重点。监事会监督内容涉及政策、任务、资产、资金等诸多方面,贯通协同监督应该聚焦重点。在实际工作中,监事会工作要坚持“风险导向,靶向监督”,突出关键领域,精准配置资源,切实把重点放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和社有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等情况的监督上来,将协同监督的机制优势转化为效能优势。

完善运行机制,破解难点。实践证明,各监督力量在共同监督的关键环节实现互动贯通、高效协同,是构建贯通协同监督体系的难点,也是容易出现“中梗阻”的堵点所在。因此,必须以落实联席会议制度为抓手,配套建立各类监督统筹衔接的具体制度体系,促进协同监督规范化、程序化。如建立定期会商制度,解决好信息通报、计划整合、方案制定等问题;建立联合检查制度,解决好力量统配、问题研判、报告起草等问题;建立问题线索移送制度,解决好问题分类、归口移送、处理方式等问题;建立整改落实制度,解决好责任主体、跟踪督办、结果反馈等问题;建立协同监督成果运用制度,解决好风险预警、结果共享、通报问责等问题。通过完善制度、明晰职责、规范流程,形成统筹有力、衔接有序、优势互补、运转高效的“一盘棋”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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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武佳茵 审核:允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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